, 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暂停、 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检查、稽核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决定;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 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撤销其从业资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金单位”, 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 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二)“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 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三)“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 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 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四)“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五)“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六)“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七)“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八)“基金净收益”, 是指基金收益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