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本所要求办理。 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6.4 上市公司向本所办理年度报告登记手续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 审计报告原件; (二) 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9.2.1条所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 6.6 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是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审查。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本所的问询,并按本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6.7 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6.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9 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6.10 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7.1.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等会议记录。 7.1.2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节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7.1.3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7.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7.1.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7.1.6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1.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股东会议通知情况、上市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7.1.8 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7.2.1 本节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7.2.2 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 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