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7.3.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7.3.3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7.3.3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7.3.4 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7.3.2条和7.3.3条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7.3.5 由上市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其披露适用7.3.7、7.3.8、7.3.9、7.3.11、7.3.12、7.3.13、7.3.1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7.3.7、7.3.8、7.3.9、7.3.11、7.3.12、7.3.13、7.3.14条规定。 7.3.6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上市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7.3.7上市公司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上市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7.3.8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不适用本节规定。 7.3.9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7.3.11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7.3.10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7.2.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文件。 7.3.11 上市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 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 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 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是否有利得意见; (八) 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十)本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7.2.9条的要求披露。 7.3.12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并公告。公告的内容须符合7.3.11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