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上市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7.3.1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规则7.3.9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7.3.9条的规定披露。 7.3.14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7.3.12条所述条件的,上市公司须按7.3.12条的规定披露。 7.3.1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执行本节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报告期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7.3.16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关联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 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 关联人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7.3.17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7.4.1 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7.4.2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 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 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7.4.3.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二) 上市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三)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 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被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包括姓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四) 根据第(一)项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五) 根据第(一)项应当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7.4.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7.2.2所规定标准的,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 大额银行退票; (三)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 遭受重大损失; (五) 重大投资行为; (六)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 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八)本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7.4.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订立7.4.4条第(一)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