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 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四)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六)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七) 违约责任;
(八) 仲裁条款;
(九) 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2.2.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2.2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对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由其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2.3.2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 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 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的,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会员资格证书;
(三) 承销资格证书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 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五) 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 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七)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明确双方在申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