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三)项、第(五)至(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比照9.2.3条规定处理。
9.3.3 上市公司认为前条所列的异常状况已经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特别处理,本所比照9.2.5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
9.3.4 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于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9.3.5 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本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公司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行特别处理。
9.3.6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9.3.7 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本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
9.3.8 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0.1.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第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10.1.6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度报告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其股票暂停上市做出决定。
10.1.7 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未能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的,自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到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其股票暂停上市做出决定。
10.1.8 本所做出暂停上市决定后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本所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10.1.9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
《暂停股票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争取恢复上市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0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10.1.1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该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股票特别转让依照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规定理。
10.1.12 自股票暂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12个月的宽限期的申请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时间。该申请在提交本所的同时应当公告,宽限期自暂停上市日起计算。
公司向本所提出宽限期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宽限期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及审议宽限期重整计划的决议;
(三)宽限期重整计划;
(四)董事会关于是否能在宽限期内改善公司现状以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13 本所审核暂停上市公司的宽限期申请,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申请宽限期之前,正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