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重大资产重组,该资产重组的实施将会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
(二)公司拟在宽限期实施的《宽限期重整计划》会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
(三)因非经营性因素导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在宽限期内非经营性因素有望消除,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望盈利;
10.1.14 本所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当自接到本所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告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本所未给予宽限期的,公司还应当发布公司有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1.15 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本所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6 因10.1.1条第(四)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并公告。
本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相应延长其宽限期。
10.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自《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刊登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终止上市
10.2.1 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
10.2.2 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3 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4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董事会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之前披露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二)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
10.2.5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公布其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本所自宽限期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6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7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公司在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三)申请宽限期未获本所批准的;
10.2.8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 在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终止其股票上市并公告。
10.2.9 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10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2 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1 在本所上市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