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
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送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关于免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书以及董事会出具的离职证明。
第六节 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
3.6.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6.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6.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
(二)上市股份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送配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1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4.2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4.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4 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4.5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4.6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公开